(2017)川0504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光华与四川国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苟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华,四川国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苟同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05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张光华。被告:四川国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549460020,住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法定代表人:蒋天林,执行董事。被告:苟同林。原告张光华与被告四川国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苟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伍能芳人民陪审员 杨梦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