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生武、王良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生武,王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38号申请执行人黄生武,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王良民,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权利人黄生武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浙0108民初4869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生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浙0108执38号案件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纯海执行员 叶剑杰执行员 陈明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