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民终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利与成都湘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利,成都市湘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终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利,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湘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古中寺街18号。法定代表人:唐万菊,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马利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湘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利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撤诉减半收取13元,由上诉人马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巍审判员 周 歧审判员 刘尧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