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力与北京双强志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北京双强志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427号原告刘力,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双强志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1号楼12层1526号。法定代表人高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力与被告北京双强志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力撤回对被告北京双强志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震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