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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楼杏英与楼乾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杏英,楼乾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2民初343号原告:楼杏英,女,193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萍,女,系原告之女。被告:楼乾源,男,195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现住。原告楼杏英诉被告楼乾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杏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乾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于同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008年5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其上载明了收到原告80000元。该收条落款日期为2008年4月23日。现原告主张被告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解决。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依法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乾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楼杏英借款80000元。如果被告楼乾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40元,由被告楼乾源负担。原告楼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楼乾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 尚人民陪审员  王意卿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梦妤(以下为空白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