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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利军、徐金梅、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利军,徐金梅,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祥。被执行人:高利军。被执行人:徐金梅。被执行人: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利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利军、徐金梅、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并执行到位324.9万元,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恢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