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魏邦福、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邦福,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杨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魏邦福,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路85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7399960-4。法定代表人:赵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清,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魏邦福与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杨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纠纷一案中,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