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高长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259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长坤,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家住江西省余干县。因盗窃于2008年9月2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处以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因盗窃于2016年11月2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长坤犯盗窃罪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长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4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高长坤窜至上饶市信州区河中巷5号(庆丰路140号),在2单元楼梯口通过搭线发车的方式盗得一辆红色的优狐牌中沙型电动车,并将所盗车辆以170元的价格贩卖给信州区湘府路歌舞话剧团门口废品店老板李某2。案发后,被盗车辆被追回并返还失主。被盗车辆经上饶市价格监测管理局鉴定,价值人民币2,41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长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高长坤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超标电动车临时登记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信息表、证人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高长坤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长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14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长坤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李某1,被告人高长坤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高长坤因盗窃2016年11月2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行政处罚,具备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长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