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619泰州市海陵区金欣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泰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海陵区金欣泰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民初619号原告:泰州市海陵区金欣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南路43号。法定代表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卫华,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新仓街66号。法定代表人:秦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军。原告泰州市海陵区金欣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金欣泰公司)与被告泰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泰州金欣泰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泰州金欣泰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海陵区金欣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泰州市海陵区金欣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黄震代理审判员 沈桁人民陪审员 陈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