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琳与被执行人唐远明、蒲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琳,唐远明,蒲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周琳,女,生于1985年7月16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雍景湾*号楼。被执行人唐远明,男,生于1966年7月16日,汉族,住巴中市恩阳区兴隆场乡北斗村***号。被执行人蒲斌,男,生于1975年7月15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物资贸易中心*单元*楼*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琳与被执行人唐远明、蒲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巴州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分期给付,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审判员 董全成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