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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与吴训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吴训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158号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住所地闽清县。负责人:程木财,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炳忠(系该公司副经理),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吴训雄,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与被告吴训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以被告已交清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顺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池璘玲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