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增侠与吴必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增侠,吴必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吴增侠,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必恭,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年临民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必恭未按生效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增侠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6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增侠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吴增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年临民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