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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增侠与吴必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增侠,吴必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吴增侠,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必恭,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年临民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必恭未按生效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增侠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6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增侠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吴增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年临民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