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刘海军、被执行人刘相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刘海军,刘相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刘鹏。被执行人:刘海军。被执行人:刘相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刘海军、被执行人刘相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刘海军、被执行人刘相臣名下有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海军、被执行人刘相臣名下的银行存款9441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梦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