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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刘海军、被执行人刘相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刘海军,刘相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刘鹏。被执行人:刘海军。被执行人:刘相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刘海军、被执行人刘相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刘海军、被执行人刘相臣名下有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海军、被执行人刘相臣名下的银行存款9441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梦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