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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胡如英与鲍成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如英,鲍成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167号申请执行人胡如英,女,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鲍成周,男,汉族,农民,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如英与被执行人鲍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吴功明审判员  余小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发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