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1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金正娥、金正兰与余进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正娥,金正兰,余进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1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正娥,女,生于1964年11月22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金正兰,女,生于1963年2月2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余进萍,女,生于1979年8月2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正娥、金正兰与被执行人余进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81民初10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海均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