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31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白波涛与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刘静茹、于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波涛,刘静茹,于洪海,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3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白波涛,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699号红平小区17栋11单元7楼3门。被执行人:刘静茹,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和街42号3单元7楼3号。被执行人:于洪海,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和街42号3单元7楼3号。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56号。法定代表人:于占滨,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白波涛与刘静茹、于洪海、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该房产属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白波涛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691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