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李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李德云,金冯梅,河南名盛品牌包装策划有限公司,刘俊标,黄兰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884号原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号:410100000012560,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西怀。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郭庄。法定代表人:李德云。被告:李德云,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金冯梅,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河南名盛品牌包装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乔家门58号1层J16号。法定代表人:刘俊标。被告:刘俊标,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告:黄兰香,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宏斯特服饰有限公司、李德云、金冯梅、河南名盛品牌包装策划有限公司、刘俊标、黄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