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永兰与潘晶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兰,潘晶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355号原告:陈永兰,女,1992年1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咸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潘晶晶,女,198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兰诉被告潘晶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永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凤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