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执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岳阳市云溪区鑫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自怀、谢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云溪区鑫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自怀,谢芳,湖南巴陵天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巴陵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中执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鑫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自怀,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谢芳,女,汉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湖南巴陵天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岳阳巴陵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中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执行中,本院首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巴陵天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及土地。但该资产系外地法院另案的抵押物,经协商已将处置权移交另案执行,本案提取抵押权之外的剩余款项,本案暂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中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天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