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89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艾军,女,生于1987年5月19日,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八宝镇红旗村*组。身份证号码:4210871987********。被申请人:张奎,男,生于1973年6月2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解除保全申请人艾军与被申请人张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鄂1087民初893号民事裁定,查封为原告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艾维兵所有的鄂D×××××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许启发所有的鄂D×××××小型轿车一辆。艾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就本案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为原告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艾维兵所有的鄂D×××××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许启发所有的鄂D×××××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被申请人张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家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宇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