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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西安琼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赫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琼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赫武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698号原告西安琼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海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跃升,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赫武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琼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赫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琼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琼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琼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西安琼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