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凤与丁镇、谢心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丁镇,谢心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2078号原告:王凤,女,生于1963年2月21日,汉族,住鹿邑县。被告:丁镇,男,生于1989年7月24日,汉族,住鹿邑县。被告:谢心红,男,生于1988年7月17日,汉族,住鹿邑县。原告王凤与被告丁镇、谢心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凤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凤自愿申请撤回对丁镇、谢心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凤负担。审判员 赵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