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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凤与丁镇、谢心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丁镇,谢心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2078号原告:王凤,女,生于1963年2月21日,汉族,住鹿邑县。被告:丁镇,男,生于1989年7月24日,汉族,住鹿邑县。被告:谢心红,男,生于1988年7月17日,汉族,住鹿邑县。原告王凤与被告丁镇、谢心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凤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凤自愿申请撤回对丁镇、谢心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凤负担。审判员  赵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