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鲁宝华借款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鲁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住甘肃省泾川县北新街37号。被执行人鲁宝华,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2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鲁宝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调解书内容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80000元,被执行人鲁宝华承担案件受理费2473元。但被执行人鲁宝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鲁宝华在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北门支行账户的存款至泾川县人民法院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小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