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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葛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葛桂英,杨思清,计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提署中路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935737722(1-1)。负责人:孙应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皓,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员工,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葛桂英,女,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杨思清,男,汉族,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计锋,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被执行人葛桂英、杨思清、计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5402.17元,承担执行费14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