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庆云县融兴典当有限公司、刘玉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融兴典当有限公司,刘玉泽,刘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庆云县融兴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风仓,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玉泽,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玉良,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2017)鲁1423民初277号民判决书庆云县融兴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玉泽、刘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发现该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3执41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