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文友、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友,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86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友,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桃源大道83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生,总经理。李文生申请执行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0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4万元;二、以上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