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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3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新胜与被执行人王新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胜,王新华,任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470—1号申请执行人:周新胜,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大泽山镇韭园村*号。被执行人:王新华,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号。被执行人:任明智,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夏邱镇李金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新胜与被执行人王新华、任明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新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新华的银行存款43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绍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