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与沈阳市新辽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沈阳市新辽贸易有限公司,张健,李鉴,辽宁天河中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负责人:贾庆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楠,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沈阳市新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健。被执行人:李鉴。被执行人:辽宁天河中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与沈阳市新辽贸易有限公司、张健、李鉴、辽宁天河中储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辽04执异132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查未发现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张健名下位于沈阳市房屋两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查封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尔顺执行员 关 勇执行员 姜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