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长江与王蓓、安康市天都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江,王蓓,安康市天都服务有限公司,张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949号原告:王长江,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被告:王蓓,女,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安康市天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刘成荣,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张江峰,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东街。原告王长江与被告王蓓、被告安康市天都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1日通知原告王长江并限其于2017年6月9日前预交案件受理,但由于原告王长江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长江撤诉处理。审判长 张 运 康审判员 李青军审判员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