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红艳与张继权、文新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艳,张继权,李苹,文新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2民初737号原告:刘红艳。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权。被告:李苹。上诉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玲,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文新君。原告刘红艳诉被告张继权、李苹、文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被告张继权、被告李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新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红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被告张继权因缺少资金交税,遂通过被告文新君介绍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约定利率为月息2.5%,由被告文新君提供担保。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张继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两被告互相推诿。本案借款系被告张继权与李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其二人共同偿还。被告张继权、李苹辩称:借款事实,但资金周转有困难,愿意两个月内付完。被告文新君未进行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0日,被告张继权因缺少资金交税,遂通过被告文新君介绍向原告刘红艳借款150000元,并约定利率月息为2.5%,由被告文新君提供担保。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张继权。借款后被告未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张继权催收,被告张继权都找借口推脱不还。被告张继权与李苹系夫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被告张继权向原告刘红艳借款150000元,有被告张继权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借贷关系成立,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张继权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苹与被告张继权系夫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被告张继权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故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李苹承担偿还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文新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本院依法认定为连带保证,原告请求被告文新君承担偿还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利息的计算。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2.5%,即年利率为30%,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对借款利息年利率超过24%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文新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当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继权、李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偿还原告刘红艳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文新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张继权、李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祝红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