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2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22民初391号原告:张某1,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委托代理人:詹建辉,饶平县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2,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委托代理人:谢孝义,广东烨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原告自愿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纠纷已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1。审判员 詹延光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曰书记员 吴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