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8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宝志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沙伟,杨宝志,曲阜市汇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8404号申请执行人:江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8层812。法定代表人:刘迎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沙伟,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被执行人:杨宝志,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被执行人:曲阜市汇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孔子国际商品交易城福源西八街9号。法定代表人:沙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伟、杨宝志、曲阜市汇丰商贸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2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6.86万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429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杨宝志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6831.44元、沙伟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61.56元现已通知江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领取。5、被执行人沙伟名下位于山东省曲阜市XXX号房屋及曲阜市迎宾大道XXX室的房屋二套,该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轮候查封措施。6、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15.8957万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江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龚 晶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玉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