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匡少华、倪寨坤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匡少华,倪寨坤,郑志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特3号申请人:匡少华,男,汉族,住景德镇市。委托代理人:陈坤能,景德镇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倪寨坤,男,汉族,住景德镇。申请人:郑志清,男,汉族,住景德镇市.请求事项: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匡少华与申请人倪寨坤、申请人郑志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6日经金霞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倪寨坤支付申请人匡少华材料款28000元。二、上述材料款申请人倪寨坤在2017年9月份支付8000元给申请人匡少华,在2017年10月份支付10000元给申请人匡少华,在2017年11月份支付10000元给匡少华。三、若申请人倪寨坤未在2017年11月归还全部材料款,则倪寨坤另行支付3000元补偿款给匡少华。四、申请人郑志清不承担责任。综上,申请人倪寨坤所欠申请人匡少华的28000元材料款,由申请人倪寨坤于2017年9月份支付8000元、2017年10月份支付10000元、2017年11月份支付10000元给申请人匡少华;若申请人倪寨坤未在2017年11月归还全部材料款,则申请人倪寨坤另行支付3000元补偿款给匡少华,申请人匡少华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次纠纷就此了结,不再后续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匡少华与申请人倪寨坤、申请人郑志清于2017年6月6日经金霞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晓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