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罗明与冯作成、刘明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冯作成,刘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81号申请执行人:罗明,男,生于1945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现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冯作成,男,生于1966年1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刘明玉,女,生于1966年3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85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罗明申请执行冯作成、刘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冯作成、刘明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罗明借款4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作成、刘明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85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