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执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于庚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夫水,于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798号申请执行人于夫水,男,1957年2月7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于庚海,男,1950年10月8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一终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庚海名下的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