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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于庚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夫水,于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798号申请执行人于夫水,男,1957年2月7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于庚海,男,1950年10月8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一终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庚海名下的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