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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淑华与张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华,张立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9民初2319号原告:张淑华,女,1958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张立雄,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原告张淑华与被告张立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立雄给付张淑华投资款39100元及违约金90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张立雄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8月7日,张立雄与张淑华就丰台区的光彩市场共同建造冷库事宜签订投资和利益分配协议,约定:张淑华当日出资现金10万元,由张立雄筹建并自行经营冷库,张淑华仅参与分配冷库的经营利润,期限为2年(2013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并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及金额,如张立雄违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张立雄向张淑华支付总额20%的违约金。后张立雄并未投资建造冷库,经催要张立雄向张淑华支付了60900元,故张淑华诉至法院。张立雄既未参加庭审,也未作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7日,张淑华与张立雄就北京市丰台区光彩市场内冷库投资和利益分配达成协议,约定:1.张淑华自愿出资10万用于修建冷库,并于2013年8月7日一次性支付张立雄现金;2.张立雄独立经营、独立承担风险,张淑华仅参与分配冷库的经营利润,期限为两年(2013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3…….如张立雄违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张淑华支付总额20%的违约金。审理中,张淑华陈述签订协议当日张淑华向张立雄给付现金10万元后,张立雄并未投资冷库,经催要,张立雄分几次向张淑华给付了60900元现金,现仍欠39100元。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录音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张立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张淑华出示的投资和利益分配协议及张淑华的陈述可以确认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张淑华按约向张立雄出资10万元,张立雄未按约定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张淑华有权要求张立雄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其要求张立雄支付9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超出合同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张淑华要求张立雄给付投资款39100元及违约金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立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张淑华投资款39100元及违约金900元。如果张立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张立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璐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