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张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张庆,张子阳,常某,滦县九百户镇天华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3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农民。法定代理人:尹某。原审被告:张子阳,农民。法定代理人:常某,农民,系张子阳母亲。原审被告:常某,农民。原审被告:滦县九百户镇天华中学,住所地:滦县九百户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3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诉讼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徐万启审判员 刘群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亚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