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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余静波与邹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静波,邹金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660号原告:余静波,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君,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邹金国,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原告余静波与被告邹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余静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静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静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静波负担。审判员  秦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