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余静波与邹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静波,邹金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660号原告:余静波,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君,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邹金国,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原告余静波与被告邹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余静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静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静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静波负担。审判员 秦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