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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辽源市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沈阳横滨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源市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沈阳横滨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终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海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阳横滨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辽源市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沈阳横滨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2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辽源市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辽源市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志审 判 员  关大力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