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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89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余海玉、李牧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海玉,李牧泽,帅瑛,湖北天华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华力盛公司),田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89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余海玉,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春园路民发盛特区。被执行人李牧泽,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鱼梁洲开发区。被执行人帅瑛,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湖北天华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华力盛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春园路海关大楼*楼。法定代表人帅瑛,天华力盛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超,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鱼梁洲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余海玉与被执行人李牧泽、帅瑛、天华力盛公司、田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余海玉与被执行人李牧泽、帅瑛、天华力盛公司、田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