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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陆秀凤与韦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秀凤,韦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620号原告:陆秀凤,女,1965年5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委托代理人:赵峰,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靖西市。被告:韦剑,男,1969年5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16号人保大厦。负责人:陆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慧华,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航,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秀凤诉被告韦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秀凤于2017年6月14日以本案主要诉讼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秀凤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秀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6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陆秀凤负担。审判员  农晖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