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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峰生与易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峰生,易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343号原告:黄峰生,男,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易光荣,男,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原告黄峰生与被告易光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施 蕾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