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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佳栋与张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栋,张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保26号申请人:刘佳栋,男,汉族,1984年7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团,男,汉族,1977年3月27日出生。申请人刘佳栋申请与被申请人张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团名下的位于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孔明路交汇处东200米凯旋广场七号楼二单元二层03户房产及担保人XX名下车牌号为豫R×××××,车辆识别号为3GYFN9E53DS599473的小型越野客车,并依法进行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保26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克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