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1民初696号原告:康某某,男,汉族,住临夏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临夏县。本院于2016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原告康某某一直在被告王某某承包的工地上干劳务活,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劳务工资,剩余的20060元工资未付,被告给原告出具体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给付剩余的劳务工资2006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006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石宏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