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仙居县环境保护局、浙江省仙居捷达特艺实业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居县环境保护局,浙江省仙居捷达特艺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4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住所地仙居县城区工业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荣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俊琦,环保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媚,环保局干部。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捷达特艺实业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岭下张。法定代表人张明。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仙环罚字[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环保局对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捷达特艺实业公司作出仙环罚字[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在生产场所进行工制工艺品生产,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且需要配套的相关环保处理设施未设建、未验收。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捷达特艺实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于2016年11月2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期满后,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期间,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其于2017年6月12日开具的缴纳罚款10000元的票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捷达特艺实业公司未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仙居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仙环罚字[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准予强制执行,由仙居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二、申请执行人仙居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仙环罚字[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未履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斌审 判 员 王秀明代理审判员 俞晓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宇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