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8执124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某某,无业。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张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晋0108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金额。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赵春林审判员 韩晓东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