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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5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瑞德普佳(天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全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瑞德普佳(天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全新,孙玉美,王重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5798号之一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幢805室。法定代表人:林圬柴,董事长。被告:瑞德普佳(天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宏兴道17号。法定代表人:李全新,董事长。被告:李全新,男,1974年1月13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孙玉美,女,1976年4月12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王重旺,男,1974年3月22日,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德普佳(天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全新、孙玉美、王重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41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13元,由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山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