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执29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岙信用社、郑永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岙信用社,郑永双,陈香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29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岙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珠溪路227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42966。负责人:何邦考。被执行人郑永双,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陈香娥,女,1958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永双、陈香娥(2016)浙1022执298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郑永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永双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永双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永双在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处有93.6769%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永双在台州永申建设有限公司处所有的93.68%的股权,(冻结金额为1890.4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