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新立与孟庆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立,孟庆华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5-1号原告刘新立,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刘亚光,男,汉族,1944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孟庆华,男,汉族,1962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刘新立诉被告孟庆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玉江、李伯军参加合议,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刘新立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庆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立撤回对被告孟庆华的起诉。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彭玉江审判员 李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自动识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