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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任国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任国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473号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北海宜城尚苑小区*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5576833635。负责人:赵元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国锋,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被告任国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任国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龙飞 百度搜索“”